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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WP120 - 教師專業進修課程證書 (溝通、調解與投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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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覽

教師專業進修課程證書 (溝通、調解與投訴管理)
課程編號 BWP120
課程模式 全日整段時間給假制
修業期 五星期
上課地點 大埔校園
課程統籌主任 梁永達博士
課程查詢 吳小姐 2948 7610

課程目標

本課程旨在探討調解和投訴管理技巧在學校前線處境中的具體應用,特別是在家校互動的背景下。學員在完成課程後將能夠:

  • 在强調家校合作和與不同背景家長作有效溝通的教育環境中,鞏固其與家長協作的技巧;
  • 增強有關處理學校投訴事務的行政和法律知識與技巧;及
  • 確立學校投訴管理的策略,並根據實際經驗發展處理學校投訴的調解技巧。

課程結構

課程包括以下三個科目,每科目為三個學分:

家長與學校的夥伴合作

本科目聚焦於香港和其他國家之家校夥伴關係理論、研究、政策和實踐,探討社會變遷中各種類型夥伴關係所面對的挑戰,以及推行家校夥伴計畫之有效方法。 本科目會重點審視在强調家校合作的教育環境中如何與不同背景家長有效溝通,增强與家長協作的技巧。

學校投訴的管理

本科目旨在探討處理學校投訴的行政和法律事宜及調解技巧。除個案分析外,具有豐富經驗的律師、調解員、 校長和教師會分享收集證據、保存記錄、處理媒體、預防投訴和全校參與投訴管理的相關策略。本科目會探討校本管理概念及其於投訴處理機制的應用。此外,本科目亦會介紹不同投訴渠道,例如立法會、廉政公署、申訴專員公署、平等機會委員會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學校投訴的調解

本科目旨在透過個案研究及經驗分享,教授學員調解的基本概念及技巧,尤其是調解過程中涉及的技巧及策略。 學員將會根據在本科目學到的新知識及技巧,重新檢視他們以往處理投訴的經歷。

教學語言

本課程以中文(粵語)授課。在適當情況下,將以英文輔助授課。

上課日期

修業期數 修業期
1 2025年4月28日至5月30日

 

入學條件

申請人須:

  • 為現職中、小或特殊學校的教師、中層教師或副校長,如在校內負責訓導或學校投訴管理的教師,可獲優先考慮;及
  • 獲任教學校校長推薦。

證書頒授

學員必須於所有評核習作中獲得及格成績,並達到課程所要求的出席率,方可獲頒授畢業證書。

其他資料

此乃教育局認可的政府資助課程。教師獲錄取後,有關學校如有需要可聘請代課教師。官立及資助學校請聯絡教育局查詢有關詳情;私立及直資學校的代課教師安排則由有關學校自行決定。

成功修畢在職教師專業進修課程之學員,在報讀本校研究生課程時,可申請學分轉移。本校將按情況個別考慮申請。

註:每所學校可推薦多於一位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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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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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保留一切修訂課程開辦及其任何有關事項的權利,如有需要,可隨時酌情調整課程(包括但不限於課程內容和授課方式等)。在不限制大學修訂課程和開辦課程的廣泛酌情權的前提下,考慮到教學人員編制、報讀人數、實際具體安排、課程內容變動以及其他情況的轉變等因素,大學可能需要更改課程。已繳學費將不予退還。

誠信要求:除申請費用外,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無需支付任何額外費用。同時,各位申請人切勿在任何入學申請中向香港教育大學的任何職員、高級人員、僱員及/或任何參與香港教育大學收生程序的人士提供任何利益,否則可能觸犯香港法例第201章《 防止賄賂條例》下的嚴重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監禁刑罰。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製作、提交或使用任何虛假文書(包括偽造文書)均屬嚴重刑事罪行。任何人觸犯與偽造或虛假文書有關的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判處監禁。大學會考慮相關證據,向香港警方舉報可疑個案。對於在入學前、入學期間及入學後製作、偽造或使用虛假文書作為入學及任何其他用途的人士,大學亦會保留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的權利。

如中英文版本資料信息不一致,又或於課程內容詮釋上出現歧義,則以本校之最後決定作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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